破壞生態環境 4人獲刑并賠償199萬
2021-07-14 09:21:50
來源:河源日報
○本報訊特約記者 藍天明 近期,東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東源縣藍口鎮樂村某堆場非法傾倒案作出判決:涉案人員詹某某、羅某某、連某某、龔某某4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處罰金3000元至5000元。同時,經磋商,4人共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約199萬元。
去年7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接到舉報反映,東源縣藍口鎮樂村某堆場非法傾倒大量固體廢物。經調查鑒定,該固體廢物為危險廢物,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經公安機關調查,東莞市某公司、河源市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合伙人等4人組織人員將清遠市某公司產生的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運輸至藍口鎮非法傾倒,最后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1人因健康問題取保候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河源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生態環境局成功磋商涉案4人共同賠償生態損害賠償金約199萬元。同時,東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提起公訴,涉案4人受到法律嚴懲。
據悉,該案是《河源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以來,河源市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態損害賠償案件,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達到檢察監督共贏的結果,為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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