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且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
本市煙草零售業態分為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煙酒商店共六類。
第四條 河源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全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工作。城區專賣管理中心、各縣煙草專賣局負責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規定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為防止惡性競爭、無序競爭,保持零售戶數量總體合理穩定,保障零售戶合法權益,河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人口數量、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習慣、零售戶存量、申請數量、卷煙銷量、市場監管與服務覆蓋能力等情況,結合行業政策和城鄉發展趨勢,設置單元市場發證數量,每年應對全市各縣所轄的鎮一級單元市場、源城區各鎮、街道辦事處所轄的一級單元市場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進行動態調整,并同步對外公示、發布當年各縣(區)零售點指導數、零售點數量等情況。
零售點數量設置應當以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因合理布局規定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在建工地等無固定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如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經營場所與住所之間無實質性的物理間隔等;
(三)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
(四)對無敞開式經營門面的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位于住宅區(樓)內,不屬于一樓平層對外開放式的場所;
(五)各級黨政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辦公區域;
(六)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七)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如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味污染、存儲條件不符合煙草制品經營等經營場所(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氣站、連鎖便利店除外);
(八)中小學、幼兒園內及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
(九)為保護青少年、兒童健康及履行煙草行業社會責任,對于經營母嬰用品及玩具、文具書籍、體育用品、書畫坊、青少年宮、培訓教育機構等場所內;
(十)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以游戲、博彩等自動設備經營的;
(十一)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二)被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品牌連鎖便利店、加油(氣)站便利店;
(二)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煙酒商店、便利店;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行業;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三)旅游景區內與住所相獨立面向公眾經營的固定場所零售點;
(四)部隊、監獄、看守所等內部供應、不對外營業的特殊場所;
(五)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內,主動遷址經營,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辦的;
(六)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政府依法拆遷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開展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退伍軍人、軍烈屬、低保戶等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證明材料,由本人提出申請及使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條 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設置的零售點限享受優惠政策一次。
第十一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后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在周圍的,行政許可期屆滿之后不再予以延續。自愿提前退出煙草制品經營或另尋地址繼續開展經營的,按照上述第九條第(五)項內容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等可與該中小學、幼兒園連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四條 若零售點經營場所或中小學校、幼兒園有多個出入口的,以最短距離的一個出入口進行測量。
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間隔距離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間隔距離測量的起點為申請人門店入口的中心點,終點為最近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的中心點。
第十五條 間隔距離測量時,核查人員應攜帶好測量、記錄工具,勘驗應當繪圖、拍照和全過程視頻記錄,并制作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與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核查方拒絕簽字的,由核查人員在實地核查記錄上注明情況。測量工具以卷尺為主,以激光測距儀、主流測距軟件、GPS軟件為輔助。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品牌連鎖便利店是指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的便利店。在全國范圍內,品牌連鎖便利店的數量規模需達到50家及以上。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相抵觸,河源市煙草專賣局將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文本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河源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河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河煙專〔2015〕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