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關于做好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為保護我市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防森林火災發生,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問責制》《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森林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二、加強野外火源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須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在森林防火區野外嚴格禁止下列7種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時發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間,拒不執行命令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
三、護林員要履職盡責,做好巡山護林及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及時處理早期火情。發生森林火災,各級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要做到快速反應、科學撲救、積極消滅。
四、發現火情,廣大人民群眾有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一旦發生森林火災,當地公安機關尤其是森林警察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偵破山火案件,嚴厲打擊山火肇事者。
五、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職人員森林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的通知》(河紀發〔2013〕4號)規定:凡我市公職人員(含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干部職工和村居委干部及護林員)在我市轄區范圍參與掃墓,野外用火活動引發森林火災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并追究該公職人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責任;中小學生引發森林火災的追究該學生所在學校校長責任。
六、全市統一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
河源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