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你了解嗎?
今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是家庭文明建設中的一大阻力,而人身安全保護令則是反家庭暴力中創設的一個重要制度,該《規定》進一步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有效發揮。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彥紅律師為大家講解相關規定。
記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依附于離婚等訴訟程序?
李律師:不需要。《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記者: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有哪些?
李律師:《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記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律師: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此,《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如下“相關證據”:(一)當事人的陳述;(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信信息、電子郵件等;(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十)傷情鑒定意見;(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