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例警示:
喝酒不開車 平安把家還
■本報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鄧瑩瑩
醉駕危害猛于虎,法律韁繩嚴束縛。201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并設定刑罰,至今年5月1日是12周年。一直以來,我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醉酒駕駛犯罪。市檢察院選取幾個案例進行警示:一時放縱可能帶來慘痛教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須牢記,千萬不要心存僥幸。
醉駕致他人重傷二級
2022年3月31日,劉某飲酒后駕駛汽車沿市區建設大道往碧桂園方向行駛,行駛至東環路與建設大道交會處時闖紅燈,與簡某駕駛的一輛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劉某、簡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鑒定,劉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14.09mg/100ml,簡某重傷二級。經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責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東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安全法規,醉酒駕駛車輛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2年8月,東源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由于事故發生后,劉某僅支付了一部分醫療費,受害人簡某受傷較重,另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
在這起事故中,劉某醉駕闖紅燈,最終引發交通事故,不僅自己獲刑,還造成簡某身體受到重傷,影響到以后的生活質量,害人又害己。
酒后開車撞傷行人
賠償46萬元
2021年7月29日凌晨4時許,刁某酒后駕駛汽車,行駛至龍川縣老隆鎮寶龍大道時,碰撞到前方行人葉某。事故發生后,刁某駕車逃逸,路過群眾看見發生交通事故后撥打110報警。
7月29日下午,刁某主動到龍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后經鑒定,被害人葉某受傷程度屬重傷二級。經龍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刁某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案發后,刁某與被害人葉某家屬達成調解,由刁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6萬元,并取得諒解。
2022年12月,被告人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龍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醉駕摩托車
致行人搶救無效死亡
2022年10月31日22時許,羅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龍川縣佗城鎮佳派村路段時,與在道路右側行走的葛某發生碰撞,兩人均受傷。事故發生后,羅某撥打其父親電話求助,并在路邊樹下等待,但未報警。23時許,羅某父親等3人將羅某送往龍川縣中醫院救治,但依然未報警,也未留人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
隨后,躺在事故現場的葛某才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被害人葛某于2022年11月5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葛某系生前頭部與鈍物(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車輛等)碰撞,致顱腦損傷死亡;羅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85.5mg/100mL,超出醉酒臨界值(80mg/100mL)。
2022年12月,龍川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羅某提起公訴。今年3月,龍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五一”假期親朋好友相聚,河源檢察機關提醒市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是廣告詞,而是所有駕駛員都應牢記的生命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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