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打著街拍的幌子偷拍
——街拍可能涉嫌違法?(下)
前段時間,廣東東莞一車展上攝影師蹲下低機位拍攝,被車模當場訓斥。因拍攝不當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如打著街拍名義偷拍女子隱私部位,并配上性暗示的侮辱性文字引流。然而,此種行為不僅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乃至隱私權和名譽權。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為大家講解街拍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記者:東莞車展上攝影師蹲下低機位的拍攝行為,是否涉及侵權?
李律師:《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盡管和車輛一起入鏡為車企做宣傳是該名女模特的工作內容之一,但這并不代表拍攝者可以拍攝任意部位。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所以在該名女模特對拍攝者蹲下低機位拍裙底并出聲阻止后,拍攝者應立即停止自己的行為,影響嚴重應賠禮道歉,消除自身行為帶來的不良后果。
記者:哪些情況下的街拍可以不經過肖像人同意?
李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可知,合理實施下列五種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記者:面臨街拍侵權,市民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李律師:首先,注意留存證據,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留存互聯網上的侵權內容及信息,避免因對方刪除或設為個人可見等操作遺失證據。其次,可以向傳播平臺舉報。最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此外,偷拍行為亦可以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黃欣)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