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有隱患?
交通高峰時段,每個人都心急火燎地趕路,此時容易造成車輛擦碰的危險行為。當遇到交通事故時,“私了”不失為一種快速解決糾紛的方式,但“私了”不得當反而會產生許多后續麻煩。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對此進行了解讀。
記者:“私了”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李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
記者:“私了”時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李律師: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首先要注意查看財產損失情況,拍照或標劃位置進行取證。其次要簽訂書面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或《賠償協議書》。最后,簽訂書面協議時應當注意需要載明的事項,以免“私了”后其中一方反悔產生后續爭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記者:“私了”后出現爭議如何解決?
李律師:交通事故“私了”后仍出現爭議通常有兩個可能性:一是雙方在現場就傷員傷情、財產損害程度等事實未能理性認定;二是其中一方因協商金額過高或過低或種種原因而反悔。此時可請求交警介入處理,由公安部門根據雙方留存文字、圖片等材料鑒定雙方責任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可知事故發生后留存證據有其相當重要性,切勿隨意“私了”埋下隱患。
(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