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是否有效?
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是否有效?用人單位未交社保,有什么風險?勞動者“被自愿”放棄社保,該怎么辦?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對此進行了解讀。
記者: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是否有效?
李律師: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四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員工自愿還是“被自愿”放棄社保,其簽署的放棄社保協議或者承諾書都應當認定為無效。
記者:用人單位未交社保,有什么風險?
李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用人單位未交社保的,除了補繳社保,還需要依法向人社部門繳納罰款。此外,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面臨的風險,還包括自行承擔勞動者工傷賠償的保險待遇部分等。
記者:勞動者“被自愿”放棄社保,該怎么辦?
李律師:勞動者“被自愿”放棄社保時,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單位社保欠繳為由,進行電話投訴。稅務部門可對公司和法人的失信行為,通過增加稅收、罰款甚至上報征信系統等手段來進行約束。若用人單位補繳未果,勞動者還可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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