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家風險防范典型案例二
6人訴建筑公司拿回勞務費
2023-12-04 10:10:33
來源:河源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陳碧霞 胡某等6名原告為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供勞務,在其承建的某房地產項目進行砌筑擋墻等工程施工。該項目工程完工后,由擔任項目組的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謝某與原告胡某簽訂《協議書》,確認費用總計58225.7元,扣減預支生活費9360元,剩余款項為48865.7元。謝某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加蓋項目章。被告某建筑公司轉賬支付原告胡某部分款項后,以欠條無效及已全部支付為由拒絕履行,引發糾紛成訟。日前,和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和平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謝某作為項目經理,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發生效力。謝某作為與原告胡某等人直接交洽的管理人員,胡某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謝某系代表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協議書》。被告某建筑公司對職員的職權范圍予以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遂判決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胡某等人支付勞務費6800元及相應利息。
辦案法官表示,建設施工領域,施工企業一般會對項目經理在履職方面有明確的授權。對于第三人而言,如果無從獲知項目經理的職權范圍,基于職員擔任職務以法人的任命為前提,相對人會對職務代理產生合理信賴,將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中的行為歸咎于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應注意在施工現場將項目經理的職權范圍予以公示,并在終止項目經理代理權后及時告知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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