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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后,可否要求返還財物?

2024-01-11 10:17:53 來源:河源日報

情侶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開展正常的經濟往來,否則就有違男女戀愛交往中的公序良俗。交往期間的財物,通常屬于正常情感表達,但不排除存在附條件贈與的貴重財物,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認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為此,今天我們請到了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為我們進行相關普法。

記者:情侶交往期間的財物,分手后是否可要求返還?

李律師:對該類糾紛,需要注意兩個主要要點:

第一,該類糾紛案由通常是民間借貸糾紛,或是贈與合同糾紛,或是不當得利糾紛。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在贈與合同糾紛、不當得利糾紛中,正常的情感表達不應當要求返還,而索要或接受對方超過一般生活消費水準的大額金錢或貴重物品,通常該情形下的贈與實質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雙方分手便意味著贈與條件失效、占有缺乏依據(此時需要注意,受贈方可舉證證明系因贈與方的過錯導致的雙方戀愛關系解除)。

第二,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是否可以要求返還,還應當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如結合雙方經濟能力、款項支付的金額明細、二人生活消費能力、受贈方是否有愿意償還的意思表示、公平合理原則、維護公序良俗等因素,酌定退還贈與款。

記者:請列舉相關案例說明?

李律師:2019年10月,A、B在相親會上相識后發展為戀愛關系。2019年10月23日,A通過支付寶轉賬3.5萬元至B賬戶,讓B購買手表;2019年11月10日,A通過微信轉賬5600元至B賬戶,讓B購買衣服;2019年12月28日,A通過支付寶轉賬1.3萬元至B賬戶用于購買情侶手機,B于2019年12月29日購買情侶手機,A、B各一部;2020年1月18日,A通過微信轉賬2000元給B。A、B于2020年初終止戀愛關系。后原告A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B返還贈與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增進、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共同消費,不應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于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其贈與行為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一方的目的則無法實現,其可請求接受贈與方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A與被告B原系戀人關系,A為B購買情侶手機、衣服、給付2000元現金等行為,系情侶之間為表示愛意而做出的一般贈與,沒有超出雙方日常合理消費限度的小額財物,不應予以返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返還該部分贈與款項的要求,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通過相親認識不到一個月,原告A就轉賬3.5萬元為被告B購買手表,已經明顯超出了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消費范疇,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現在雙方戀愛關系已經解除,結合雙方感情基礎、交往情況、收入狀況、日常消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返還原告8000元。(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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