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駕駛車輛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開車需謹慎,切忌無證駕駛、飆車、斗氣等,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何為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車主未駕駛車輛,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了相關普法。
記者:何為交通肇事罪?
李彥紅: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該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主要體現為以下四點:1.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2.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發生在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記者: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李彥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記者:車主未駕駛車輛,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李彥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此,即使車主未駕駛車輛,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例列舉如下:劉某是從事紅薯經銷生意的農戶,家中有一輛報廢貨車。為方便裝卸、運輸紅薯,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雇用王某駕駛該貨車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行至村西生產路超車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相撞,張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在行車時實施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超車的違法行為,因此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報廢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綜合二被告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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