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什么?你真的了解嗎?
押金是什么?押金是否適用“定金罰則”?押金數額有無限制……這些你都了解嗎?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了相關普法。
記者:押金是什么?該如何理解?
李彥紅:押金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進行明確約定,屬于合同交易過程中一個約定俗成的做法。實質上,押金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即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比如押金常出現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條款中,當承租人未妥善保管租賃物或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水電費、衛生費、物業費等費用時,出租方可通過扣減押金制約對方,有利于保障出租方的權益。
記者:押金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李彥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可知“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是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這就意味著押金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規則”,需要區分以下兩個情形:
第一,一般情況下,押金不同于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定金制約的是合同雙方,而押金僅制約一方當事人(即另一方違約時,不需要雙倍返還押金)。
第二,在特殊情況下,如結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約定,如合同明確約定“此處的押金為定金”“甲乙雙方明確押金適用定金罰則,當甲方違約時,需要雙倍返還押金;乙方違約時,甲方有權沒收押金”“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權沒收押金;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雙倍返還押金”等,此時的押金具備與定金相同的功能,押金亦可適用定金罰則。
記者:押金數額有無限制?
李彥紅:雖然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但實務中對于押金數額的處理仍有一定限制。如當押金具備定金功能時,需要適用定金法律法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如當押金具備違約金性質時,需要綜合考慮合同對違約金的約定、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量,酌情確定最終支持的押金數額。
(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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