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 小心踩雷
委托他人炒股,是否有風險?約定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了相關普法。
記者:委托炒股屬于什么法律關系?
李彥紅:委托炒股實際上屬于委托合同關系或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其中與非證券公司、非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等產生的糾紛屬于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咨詢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形式。
記者:委托炒股有什么特征?
李彥紅: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1.由委托人開設證券賬號,注入投資本金,并將賬號和密碼交給受托人;2.由受托人操作證券賬號;3.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保底條款,比如受托人保證90%或者100%的原始資金安全,收益或虧損按照1比9的比例甚至是10比0的比例進行分配。然而,委托人和受托人最終往往因為損失承擔比例而產生爭議,由此引起訴訟。
記者:委托炒股的合同效力如何?如何認定保底條款?
李彥紅:在合同效力方面,需要注意兩點:1.如果受托人是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可知此時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代炒股理財合同等屬于無效合同。2.如受托方并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可能認定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系委托人、受托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依據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在保底條款責任認定方面,可能會認定為該條款違背了委托人自擔風險的基本原則,也違背了資本市場中風險和收益共存的客觀規律,保底條款本質系投資理財風險的再分配,違背了資本市場規則,助長非理性投資及投機行為,加大了市場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風險,故該保底條款無效。(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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