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發出生態環境領域首張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報訊 記者 陳鵬 通訊員 賴志剛 甘運斌 近日,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下稱源城分局)發出我市生態環境領域首張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悉,源城分局在對轄區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核技術利用項目直線加速器機房。現場檢查時,該機房已完成主體框架構建和屏蔽墻混凝土澆筑作業,相關儀器設備尚未安裝。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直線加速器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源城分局依法對該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經調查,發現該企業“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首次違法,且自行主動停止了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對周邊環境影響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不予處罰的情節和《河源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源城分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未發現有復工建設跡象,該企業在接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后向源城分局提交了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的規定,經源城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表決,決定對該企業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源城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法,建立容錯糾錯“柔性執法”機制,根據減免責事項清單,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指導、行政建議等“柔性措施”,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容錯空間”,推動企業主動守法,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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