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昨日起施行
2021-09-02 09:41:49
來源:河源日報
○本報訊 記者 王亞嬌 通訊員 于平 昨日起,《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施行。
《規定》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農村地區的學校、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是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是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規定》要求,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同時,規定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托檢測。
《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將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數據與防雷安全監管平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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