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盾 拒絕家暴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視為家庭暴力。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我們應當拒絕家暴,共建幸福家庭。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講解了相關法律知識。
記者:實施家庭暴力,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李律師:第一,施暴者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第四,一方面,可根據離婚分割財產中的“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施暴方少分財產;另一方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施暴方支付損害賠償。
記者:同居情侶之間是否適用反家庭暴力法?
李律師:同樣適用。反家庭暴力法附則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可知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同居的情侶也可構成。
記者:遭受家暴該怎么辦?
李律師:第一,及時就醫、鑒定傷情,并向相關部門投訴、求助、起訴或及時報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二,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注意的是,保護令獨立于離婚訴訟,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訴訟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三,搜集證據。如報警記錄、詢問筆錄、傷情鑒定意見、警方出具的告誡書、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病例資料、打砸現場或身體傷痕照片、錄音錄像、聊天記錄、悔過書或保證書、證人證言等。(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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