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標識不能成為免責“金牌”
法官:物業公司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小區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本報訊 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徐曉曦 黃瑞鴻 “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識在酒店、商場等場所很常見,如果有人摔倒,責任人能以擺放了警示標識為由主張免責嗎?在東源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健康權案件中,業主陳女士騎車時,在小區地庫內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物業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擺放了“小心地滑”提示牌為由認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此,法院會怎么判呢?
2022年3月17日,東源縣某小區業主陳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載小孩上學,從小區地庫駛出時,因地面濕滑失控摔倒,致使兩人從車上摔下受傷,其中陳女士傷勢較為嚴重,經醫院診斷為腿部骨折,住院治療16天,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有多名業主在微信業主群向某物業公司反映,小區地庫路面過于光滑,存在安全隱患。而2022年3月5日,有一名業主在騎車通過同一路段時摔倒。管理該小區的某物業公司僅在小區電梯處張貼“注意地滑”的提示,以及在事發地附近擺放“小心地滑”的提示牌。該物業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險,單次事故免賠額1000元。
東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案發前,同一地方曾經發生過業主摔倒事故,某物業公司未及時采取路面防滑、清理水痕等有效整改措施。某物業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抗辯,事發前已在附近車位擺放“小心地滑”的指示牌、在電梯內張貼溫馨提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由于依據不足,所以抗辯不能成立。某物業公司未保障小區內道路安全通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存在較大過錯,陳女士在濕滑路面拐彎時未減速慢行,亦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結合本案案情,酌定由某物業公司承擔70%責任,陳女士自擔30%責任。一審判決某物業公司依照保險條款扣除免賠額1000元后,其余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物業公司向陳女士賠償1000元,某保險公司向陳女士一次性支付12萬元。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業主支付的物業費,負有對小區內環境、物業設施妥善維護,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另一方面,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其還承擔著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在小區業主多次反映地面濕滑、存在安全隱患并已發生業主摔倒事故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未作出及時清理水痕、對路面作防滑處理、設置減速帶等相應的措施消除隱患,保證地庫道路狀態良好、安全通行,僅擺放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并不足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也是本案判斷各方過錯、分配責任的考量因素之一。法官提醒: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人,應當履職盡責,將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作為重要工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小區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發生。此外,業主也應當提高風險意識,注意自身安全,一旦發生事故,無論最終責任如何承擔,受傷的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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