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來春去何時盡 一年冷節是清明
——河源舊時清明習俗一瞥
■學生在革命烈士紀念碑前敬獻鮮花 鄧宇權 攝
■永安(今紫金)城外遠處,光禿禿的山上都是墳墓。攝于1904—1920年期間。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凌麗
核心提示
又是一年清明時。
正值仲春,春風貽蕩,草木滋榮。腳下簌簌,卻是舊葉辭枝,落了一地。清明時節,人們去拜山掃墓。
重祭祀、修祖墳,是眾多客家姓氏家訓中重要的兩條,說明客家人對這個節日的重視。祭墳,可讓子孫知其所來,“人無祖宗,身從何來,況且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乎?慎終追遠,祖墳當祭也。”(紫金鐘氏家訓“祖墳當祭”條)
客家家訓“重祭祀、修墳墓”
孔夫子兒時玩游戲,都是祭祀之禮?!妒酚洝た鬃邮兰摇酚涊d,“孔子為兒嬉戲,常陳俎豆,設禮容?!笨图胰苏J為,“祭祀,禮之大經也。人之祭祖先者,徒以酒體香帛,奉行故事,無濟也。蓋祭以報本,古人制禮,始為飲食者祭之,始為官室衣服者祭之,示不忘所自也?!保埓ㄎ资霞矣枴爸敿漓搿睏l)客家人不僅在清明祭墓,“凡為子孫者,歲遇清明、端午、重陽、冬至、新春佳節,當供歲祀,盡其慎終追遠之禮,以奉先祖?!?/p>
不少客家姓氏奉行春秋二祭。如河源鄔氏家訓“掃墓”條云:“為子孫者,要孝思親,懷念祖先,凡遇清明、八月、重陽節,要供歲事,必須盡其慎終追遠之禮,奉行春秋二祭之墳,如有傾壞,必須修整,不可置于度外,不然人無祖宗,你身何生乎。”
藍口圍李氏家規云:“每春秋二祭,不拘長幼,俱詣行禮,禮畢始退。”祭祀時很有講究,首先得正心誠意,主持祭祀儀式的族中長者,亦應是品行端正之人?!八砸灾骷漓?,統族人必須正心修己,表率閭闈,凡一切辱先之事,皆當戒嗔?!?/p>
祭祀亦非唯祭墓一途,尚有祠堂之祭。呂氏族約其三曰“展祭祀”,“有祠堂之祭,有丘墓之祭”,祭祀之前要做好各種準備,“凡祭器牲宰,祝帛屬品,必躬親省視,毋或忽略。致評散爵之筇,騖精意行之,毋或廢怠?!?/p>
一家祭之丘墓,一族祭之祠堂,祠堂祭祀,物帛酒水,耗費甚多,經費從何而來?舊時有相應的田產蒸嘗,可資利用?!疤锂a乃開基傳世之本,先人血食之需也”,河源、龍川、永安、連平、和平等縣鄉村居民,多世代聚族而居,且設有蒸嘗,每年收入甚豐,作為祭祀之用。
“倘無嘗業,祭掃無由,則其祖之葬所,其人之何傳,莫不茫然,甚至墳塋失考,被人占去,其他更無論矣?!保埓ㄎ资霞矣枺┮虼耍a收入頗厚的家族,除春秋祭祖先外,其余如開辦學校作育人才,或助貧苦子侄遠方求學,以及遭逢荒年,酌量賑濟。如此種種善舉,助族人有所成,幫族人脫所困,確實有很大的用處,所以各姓家訓,都有相關條規,要求“春秋祭祀盡物盡誠,祖塋祖廟盡力經營”(練氏家訓)。對許多氏族來說,“須如何愛護之,方不失為賢肖之裔。”各氏告誡族人,“勿以私害公,致起紛爭;勿以尊欺卑,把持獨攬。務使一本至公,永作存歿之善舉?!比绻凶迦酥活櫼灰阎?,攘奪祖產蒸嘗,族中房長族正要對之嚴懲不貸。紫金鄭氏家訓第九條“禁強橫侵葬”,對侵占祖嘗的不良之事及其懲罰措施作了具體的說明:“敢扛棺迫葬及盜賣祖山勾引侵葬者,合族懇官押遷,其子孫不得入祠。即盜砍山林有傷風水,亦集祠重責。且本族支派頗繁,各有應祭墳墓,倘或逞其強橫敢行侵逼被葬者,投名族長、族正到山秉公處理,分別遠近押遷,后仍加重責。其或持刁不恤、忤被葬者,先訴公庭,族長、族正具呈稟復,所有費用俱在祖嘗支出,以懲強橫?!?/p>
有的氏族明令“子孫不許拆賣”,就算子孫貧困得要沿路乞討,也是子孫不能自立,并非祖宗之過。就算將祖嘗田產典賣,不爭氣的子孫還是不爭氣,總有花完的時候,哪里能花費一生?!叭缬羞`者,通族即聞即諫止”,賣了的要贖回來,以“不孝”的罪名不許參與家族祭祀。(藍口圍李氏家規)
然而這樣嚴厲的族規,遇到國難當頭,各姓連祖產蒸嘗都愿意捐出。1937年9月,“七七事變”之后,戰事方殷,河源縣一些鄉民,鑒于國難嚴重,國若亡了,家亦必遭受嚴重損害,即倡議發起由各族捐蒸嘗款救國。(《香港工商日報》1937年9月27日)
清代與民國時期的義冢
舊時河源各地,還有一些人死后無法入土為安,或因故曝骨荒野的。
清代初期的一天,進士鄺奕垣踱往東埔茶亭(今市區茶山公園一帶)幾個寺廟附近,見積尸壘壘,骨殖暴露,望之傷心慘目。這種慘狀令河源人看不下去了,一些人捐了足夠的錢,募收枯骨,入土為安。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紫金人林建略提議設公墓義冢。林建略認為,當時的紫金縣境,民眾貧多富少,貧民遭喪,困不能葬。若有公墓,則不須籌措買山之資。再者,紫金城圩附近墓地無多,可葬之墳,多在僻遠之處,落葬曠事費時,若有公墓,則不必多方尋覓墓地。另一方面,縣城中富厚之家師經營墳冢,多占多建,地務其廣、封極其塋,濫費金錢、競向奢侈,若有公墓,則布置悉有規定,為示儉之道。
林建略還提出建設義冢。民國初、中期,到處建筑公路,公路兩旁,每見白骨壘壘,無人掩埋,殘骸委地。路旁還常有骨缸,沒有用磚土掩埋,馬牛路踏,骨殖尤其容易暴露,望之慘然。因此,林建略提出盡早建設公墓及義冢,公墓分收費區與免費區兩種,并將縣境內暴露之骸骨,及以缸存貯者一律詳為調查,其有家屬、愿葬公墓者則葬公墓,絕嗣無子者,則葬義冢。
惑于風水之說 清代流行“起骸”陋習
客家地區一些鄉間,現在仍有“二次葬”習俗。云南財經大學社會與經濟行為研究中心教授劉芳介紹,從現有的考古材料來看,在新石器時代我國已經開始有“二次葬”習俗。到了龍山時期,黃河流域的“二次葬”已不多見。戰國時期的《列子》及《隋書》等史籍,有記載古代荊楚地區的一些二次撿骨葬習俗。從古至今,流行“二次葬”的區域十分遼闊,從中原到邊疆,涵括了北方和南方許多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包括中亞、東亞中部(西伯利亞)及東南部沿海(中國南方、日本、朝鮮半島、東南亞等)、太平洋諸島嶼、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南美洲(墨西哥、危地馬拉)、非洲中部和東部等國家和地區。
關于“二次葬”的來歷,《廣東民俗大典》記載,這和客家人長期顛沛流離的遷居生活有關??图胰藶樯钏?,不停遷居,最害怕的是不能對先人繼續供奉禮拜,所以在遷居時,會把先人骨骸起出,隨身帶走,到新的安居處安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二次葬”的習俗。
對于客家人“二次葬”的做法,《客家古邑民俗》一書介紹,大多數客家人都很講究祖先的墳地,厚葬表現為“背祖骨”和“二次葬”。在離亂遷徙中,客家人背上祖先遺骨,以免受異族蹂躪,一旦在安居處找到風水寶地,就將骸骨擦拭干凈,置于“金罌”(一種陶缸),重新安葬。此習俗沿襲下來,即使不再遷徙,也會在下葬先人的3年到10年間,重啟墳墓,打開棺材,擦拭干凈骸骨,貯于“金罌”內,金罌蓋內寫上死者世系、姓名,再擇良辰吉日進行“二次葬”。有條件者,葬入新墳;無條件者,寄放在安全的山間巖洞,或在山坎上挖一小龕寄放。
客家人一直傳承著這個千年的古老葬俗。據明嘉靖《惠州府志》卷五《地理風俗篇》記載:早在明代“二次葬”在惠州府屬各縣就很盛行,“長樂、和平溺于不忍棄親于土之說,有停柩期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數年,惑于風水,啟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
這個習俗曾遭有識之士抨擊。《惠州府志·雜識》說,“此(即“二次葬”)誠傷風薄俗,慘不可言,所望仁人孝子之挽其頹也”。《嘉應州志·禮俗》用了不少筆墨指出客家人的“二次葬”:“俗之愚陋,莫此為甚”、“愚民易惑犯大不孝之罪”。
但到了清代,此風再度盛行。有人為了找個好風水地,有幾十年都不讓先人下葬的。有的葬了數年,打開來,洗骨,再貯以瓦罐。有的幾百年前的遠祖,還被后代洗骨。為了這“二次葬”,有的廢時失業,有的拼了家產打官司,還有的甚至鬧出人命,“俗之愚陋,莫此為甚。”(王之正編《嘉應州志》)
清嘉慶年間成書的《永安縣三志》載,當時就有喪親之家,長時間停柩不葬,有的甚至三年后才下葬。下葬時“惑于風水”挑選地方,然后耗費巨資建豪華墳墓,“炫人觀美”。葬后數年,子孫有生病或家里發生不好的事,就說葬地不利于家,在清明或八月初一挖開墳墓,剖其棺,燒其柩,析其骸,只要骨頭不要肉,若有連接的朽肉,以竹刀剔出投到火中燒掉。然后將撿出的骨頭放到瓦瓶里,稱之為“金罌”,另擇風水之地葬之。若家又有故,再挖出來,另找地方埋葬。在找地方時可能又過了不少時日,荒郊野草蔓延,金罌可能就找不到了。有的雖然家里沒發生什么不好的事,但惑于風水先生的話,數次遷葬,甚是勞民傷財。起骸的陋習,雖然屢加禁止,但積習已久,很難改變。
民國曾掀起過一陣“殯葬新風”
這種停棺不葬、“二次葬”陋俗,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至今仍零星不絕。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7月16日,河源縣當局發出布告,要求改良“停棺不葬”陋俗。他們發現,各區鄉仍有經年累月停柩待葬者,不特故違功令,亦妨礙衛生,因此重申禁令,嚴加取締。當局要求所有停厝棺具,無論在家在外,自布告之日起,限兩月內,各該停棺親屬,務須及時擇地遷葬;其無主者,由所屬區鄉公所代為雇人掩埋。如逾期不葬,則以故意妨礙公共衛生處罰。(《香港工商日報》)
河源城及附近城鄉先人安葬之所,在南門外大嶺背一帶。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估計墳墓有1萬多座,密密麻麻,幾無隙地。有司打算將這塊地方征收來做造林植苗場所,有先人葬在這里的百姓不同意。后來不知此事如何,但兩年后有司打算建設公共墳場,擇定附城東校場一帶為場址,并規劃地段四圍蒔花種樹、在場前建牌樓一座,中書以“河源縣立公共墳場”等字。(《香港工商日報》)
民國年間,河源縣尚行土葬時,有貧家乏資買棺,有群善社施棺。
近年來,火葬普遍推行,這種陋習已大為減少,在死者尸體焚化后,保留部分骨灰并擇日選地,采用筑墳樹碑、放進壁穴或拋入大海等方式處置,稱墓葬、樹葬、壁葬、海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