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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買賣婚姻……

河源百年婚姻陋習消亡史

2025-03-09 11:38:03 來源:河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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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一處外國傳教士院子里,從井里打水的女傭。攝于1918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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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源縣黨演村鄺姓阿婆,自述抗戰時隨父母從香港逃難后失散,遂定居連平。

攝于2022年6月

上周本版講到東江地區的女性尤其是農村婦女承受繁重體力勞動與社會壓力,在婚姻方面,男婚女嫁不能自主,決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迷信于“門當戶對”和“八字”相合,實行包辦買賣的婚姻制度,尤其是農村女性在婚姻上處于受盤剝地位。舊時還有抱童養媳、等郎妹、指腹為婚、重婚納妾以及騙婚、轉婚、換婚等婚姻陋習。本文將講述農村中童養媳及婚姻買賣現象及其消亡過程。

1 童養媳現象的根除

童養媳現象產生的根源

華南地區尤其是客家地區的童養媳現象,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一種特殊婚姻形式,其產生和演變與地理環境、經濟條件、宗族制度及文化傳統密切相關。

華南地區多山地,耕地有限,客家人作為歷史上多次南遷的移民群體,常聚居在貧瘠山區,資源匱乏,生存壓力較大。貧困家庭為減輕撫養負擔,將幼女送至經濟條件稍好的家庭,成為童養媳,既減少口糧消耗,又避免未來支付嫁妝。男方家庭也避免了聘禮,規避了婚姻成本。

客家宗族強調男性繼承香火,家中若無男丁則被視為“絕戶”,童養媳可確保兒子成年后有配偶,避免因貧困無法娶親的風險。而女孩被視為“賠錢貨”,童養媳制度進一步物化女性,將其作為勞動力或生育工具使用。另外,客家人歷史上因戰亂(如宋元之際、明清更迭)多次南遷,流動社會中家庭結構不穩定,童養媳有助于快速組建家庭以維系宗族延續。有的地區認為收養童養媳可“沖喜”或改善家庭運勢,帶有迷信色彩。

童養媳現象在清朝中后期(18—19世紀)達到高峰。清末民初社會動蕩(如太平天國運動、軍閥混戰)加劇了底層民眾的貧困,促使童養媳現象蔓延。而相較于華南其他族群,客家人因聚居山區、經濟更為困窘,童養媳比例更高,福建、廣東、江西等客家人聚居區尤為普遍,如閩西、粵東北等地,直至20世紀中葉仍局部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童養媳的女性,命運十分痛苦。女方通常比所謂丈夫年長許多,存在“小丈夫大媳婦”現象,女方需承擔繁重家務和照料“丈夫”的責任。她的家庭地位低下,常遭虐待,既是勞動力又是未來的生育工具,缺乏人身自由。成年后“圓房”儀式簡單,甚至無正式婚禮,反映其婚姻的工具性。

童養媳多出現在貧戶

童養媳通常發生在窮苦人家,他們怕自己的兒子長大后無錢娶親,便通過別人說合,把異姓的小女兒抱回家為童養媳。童養媳有自小由男家包養和女家代養兩種,包養的很小就離開父母,與未來的丈夫家人生活;代養的不離開親生父母,但每年生活費由未來丈夫供給,長大完婚,稱作“圓房”,婚禮極簡單,屆時雙方父母在一起吃餐便飯就算事成。

1928年河源縣曾調查過嫁娶儀式費用,城中極貧之家,或門面稍狹者,總怕兒子長大不易婚配,往往擇家世相當之幼女娶歸養育,等她長大成人,則用極簡單儀式,娶時無大轎、鼓樂及種種行色,只請一夫妻俱全之中年婦人步抵婦家,背負幼女于歸入門。時僅用電光炮三聲,或串炮一條,以迎之。

而對于河源縣農貧家嫁女,亦需費用,貧家難以負擔,所以下等階級,亦多愿以幼女早嫁與人。幼年嫁娶之例,以鄉間為多,不獨貧苦下戶為之,即上、中兩等,亦常為之。(《廣東民政公報》1928年第五期)

連平縣忠信鎮司前村舊時的童養媳婚禮狀況,亦是無能力娶兒媳婦或者為圖娶兒媳婦省錢的人家,往往抱養女嬰或收養幼女,待長至十六七歲,有的早至十三四歲,選擇除夕這一天,祭祖后就安排她跟自家兒子舉行婚禮,吃罷團圓飯,沐浴更衣,令二人同睡一床,便成了夫妻。有講究的,“擇日”后草草成婚。(《河源的傳統社會與地方民俗》下冊)

童養媳受盡欺凌虐待。六七歲就要牧牛、刈草,幫理家務,日夜不得其閑。稍有不合大人之意,便要挨打受罵。長大以后,拜堂成親又常為丈夫所厭棄或轉賣,終生痛苦。

1994年版《紫金縣志》記載有一首山歌,題為《童養媳怨》反映童養媳的飲食之差:童養媳來系凄涼,全家食肉(臣)食湯;咸魚小菜仁座右份,臭風咸菜任你扛。

晚清民初的紫金花朝戲,亦有反映這方面的內容。1904年葉春林組建該縣第一個花朝戲班“定長春”,常演出寡婦改嫁、寡婦投河、童養媳受虐待、老夫少妻、長工捉弄地主等生活內容的劇目,較多地揭露封建禮教的虛偽性,反映男女青年追求婚姻自主、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紫金縣著名的革命女先輩李素嬌、葉蓮香,都是童養媳出身。李素嬌(1911年—1933年)是龍窩黃洞村一戶貧苦農民家庭的女兒,幼年常跟人打獵、刈草、學唱歌。12歲被賣到黃布村一個地主家當童養媳,后來走上了革命道路,憑借歌聲,為蘇區蘇維埃政府做了大量宣傳工作。

葉蓮香(1905年—1958年)是龍窩彭坊村人,家境貧寒,13歲賣給龍窩禮坑村許家為童養媳。1926年春,她參加了禮坑村農會,參加了革命。不久在國民黨部隊的“圍剿”中受傷斷掌,以頑強的意志學會用雙手臂叉挾著用具自理日常生活、砍柴和耕田種作,被人們譽為“斷掌女英雄”。

1946年,有外鄉人來到連平,觀察到了童養媳的狀況。龍鳳儀在《時代婦女(廣州)》1946年第1期的文章《各地婦女生活——婦女在連平》一文中寫道:“養媳的風俗至今還盛行。在連平許多十六七歲的初中生,你別小看了他,他儼然是有妻兒的‘家主’了。課余,我和他們談起他們優裕生活的來源,他們的答復,大多數說是‘我的媽和妻在家里耕田’。”

《婚姻法》改變童養媳命運

民國十四年(1925年)12月,在中共紫金縣特別支部領導下,婦女解放協會紫金分會成立,當時主要任務是:高舉反帝反封建旗幟,反對男尊女卑與買賣婚姻,反對多妻制,禁養童養媳與婢女,提倡男女平等與婚姻自由,發動婦女積極支持農民武裝斗爭。

1935年河源縣參議會以本縣嫁娶陋習亟須改良制度,規定辦法八條,以減省聘金,但具體于童養媳現象,尚未作出專項規定,且因宗族勢力仍大,童養媳土壤仍在,此類現象未能杜絕。

1950年,新中國推行《婚姻法》,明確禁止童養媳,規定婚姻自由,廢除了封建包辦、買賣婚姻制度,禁止抱養童養媳和重婚納妾等,并開展全國性運動解救童養媳,重審非法婚姻關系。各縣開展宣傳和實施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批夫婦經法院判決離婚,一批童養媳回到娘家獲得自由。

同時,20世紀50年代的土地再分配削弱了宗族經濟基礎,婦女參與生產與社會活動,經濟獨立性增強;到了20世紀后期,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傳統宗族結構解體,家庭對勞動力的依賴降低;義務教育推廣與性別平等意識提升,女性通過教育獲得更多發展機會;童養媳被視為封建陋習,受到媒體和知識分子的持續批判,尤其在改革開放后,公眾人權意識增強,加速其消亡。這些現象,都使得童養媳的產生條件趨弱,需求衰退。指腹為婚、盲婚啞嫁、納妾等陋習也得到了徹底消除。

2 買賣婚姻的消亡

清光緒年間,河源縣船塘高坑地方有個農家子弟何亞興,娶妻某氏,此女和藹賢淑,時人皆仰。然其夫酷嗜賭博,婦枕邊屢諫,毫不入耳,以至傾家蕩產,仍不知悔。某日竟瞞其妻,將她私賣與人。簽完賣書當夜回家,愁容畢露。其妻已從旁人處盡悉此事。恩愛夫婦,以后便形同陌路。其妻臨去之前,將何亞興上下打量一番,忽道:“你穿的衣服這么破,肉都露出來了,快點卸脫了來,讓我縫補,讓你冬天好御寒。你棄我后,更有誰可以代補呢?體露含羞,實難見人啊。”何亞興本已沉痛,聞得此言,大為感動,忽而悔悟,遂即拿刀剁下一截指頭,忍痛向妻及其親房誓盟,從此以后痛改前非,終于興家創止,子孫亦豐裕不缺。鄰村赤嶺村有位文才廣博的稟生歐陽箴先生,是辛亥革命志士歐陽俊之父,他聽得此事,專為此寫了一篇五言古風長篇:“北風吹白雪,云向嶺頭去。今朝君棄妻,妾棄向何處!憶妾十五時,聞君好男兒。十六為君夫,白頭誓相期。自君持門戶,百好無如賭。織錦滿千端,通嘗何曾數。貧苦妾慣常,原君憐糟糠,如何中道棄,蘭慈不發香。孤燈照殘更,暗暗不分明,勸君一杯酒,為妾別離情。今夕妾心怖,遷延不成步,殘燉強付君,照見舊破褲。妾心不足悲,君尚有破衣,妾去何人理,休露羞孩兒。妾拿今宵補,為君三冬御。風雪衣盡時,聊以救寒苦。良人感此言,涕泣聲酸吞。終夜起磨劍,誓全夫婦恩。破鏡不須抱,賭友付草草。男兒會宜家,立身苦不早。”

此處雖似大團圓結局,但仍透露出買賣婚姻的陋習。

在農業社會,婚姻常被視為經濟交易,女性被當作財產,買賣婚姻成為家庭獲取財富或解決債務的手段。父權制下,女性地位低下,缺乏自主權,婚姻由家庭安排,女性成為交易對象。同時,法律對女性權益保護不足,買賣婚姻缺乏有效制約。另外,逢有戰亂時期,許多女性流離失所,買賣婚姻成為她們生存的無奈選擇。

抗戰期間,香港、廣州等地淪陷于日寇之手后,不少女性不愿受敵人蹂躪,從東江跑回內地。于是便引起歹徒趁機誘拐婦孺,干起賣人的勾當。龍鳳儀發表在《時代婦女(廣州)》(1946年第1期)《東江的婦女》一文中,便披露了當時誘拐、綁架婦女之風的猖獗:……大都從惠州拐到忠信(連平極東的鎮),從忠信賣到連平城,再從連平城賣到“人價”最高的陂頭(連平極西的鄉村),用幾千塊的代價,可以買到能夠做妻子,能夠做佃奴,冷了不要穿衣,餓了不必吃飯的女人,倒也很合乎經濟原則。要是不高興時,還可以冬烘先生對待學士的老法子,把她施以體罰,然后當作商品轉賣圖利,便也上算。

龍鳳儀寫到這些悲慘的女性沒法逃出生天:因為被拐賣的多數是無知識的婦女,她們為了遠離家鄉,舉目無親,呼救無門,而且在一種所謂“鄰里聯防”的嚴密下,她們既不能逃出火坑,也不會訴諸公理,更不會訴諸法律。當地人知道這樣的事,但也不愿過問,而有權處理這種事的有司,也無從完成其“責任”。她聽聞,連平的參議長太太,曾自己拿出錢來續娶從廣州被拐賣到連平的母子,和幾個十幾歲的女孩子。

龍鳳儀曾找過當地士紳,也找縣婦女會,提過不少意見,但結論卻是:“除了合理地用政治的力量,法律的制裁外,再沒有更合理的解決辦法。”

直到前些年,河源各地仍有香港籍女子尋找親人的報道見諸媒體。2022年夏,記者在東源縣順天鎮黨演村采訪時,遇到一位年近九旬的鄺阿婆,便是四五歲時因香港遭受日機轟炸,與父母“走日本”逃難沿東江而上,與父母失散,從此落腳連平,生了三四個孩子,大女兒當時已去世了。年邁的她仍舊想念香港老家,但一直沒辦法找到親人。

這種買賣婚姻,是1950年中央頒布《婚姻法》后,才漸漸得到遏制。二戰后,隨著全球性別平等運動的興起,許多國家通過法律禁止這一現象。當年頒布的《婚姻法》明確禁止買賣婚姻。

據2000年版《河源縣志》載,當年《婚姻法》頒布后,廣大婦女積極參加各地民眾夜校讀書識字,認真學習《婚姻法》、熱情宣傳《婚姻法》,使大批受封建婚姻陋習殘害奴役的妾侍、婢女、童養媳獲得解放,買賣婚姻得到解除,受盡包辦婚姻痛苦的婦女紛紛要求離婚重建新家庭,寡婦得以再婚。至1953年12月份止,全縣自由結婚男女有2576對,不合理婚姻而離婚578人,童養媳獲得解放407人,寡婦再婚137人,解放婢女133人。

1981年1月1日,紫金縣貫徹執行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年,全縣以公社為單位舉辦學習班共52期,參加學習骨干5600人(次),發現早婚、重婚的284對,及時作了處理,并解救被人販子拐賣的婦女33名。

現代法律明確禁止買賣婚姻,保障女性婚姻自主權,相關法律在不斷完善;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化與城市化提升了女性經濟地位,婚姻逐漸擺脫經濟交易屬性。隨著教育普及和性別平等意識增強,社會逐漸摒棄將女性視為財產的觀念。另外,全球化推動了性別平等觀念的傳播,國際社會對買賣婚姻的譴責促使各國加強法律保護。

買賣婚姻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隨著法律完善、經濟發展和觀念進步,這一現象逐漸消失,但仍未完全絕跡。全面保障女性權益,尤是任重道遠。

■本報記者 凌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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