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區野外嚴格禁止7種用火行為
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09-09 09:46:39
來源:河源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劉昕 近日,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發布《關于做好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防滅火工作的通告》(下稱《通告》),明確指出在森林防火區野外嚴格禁止7種用火行為,違者將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明確指出,在森林防火區野外嚴格禁止下列7種行為: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12月,紫金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報,稱有人在紫金縣藍塘鎮南山村竹園隊屋背夫山嶺燒雜草堆,要求派員查處。接報后,該森林警察大隊快速反應,將嫌疑人劉某芳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經查,劉某芳于當日用打火機燒雜草堆,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和《紫金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相關規定。劉某芳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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